清流雙月刊 NO.27

24 清流雙月刊 療者、居家檢疫者、集中檢疫者及其家屬 之人格、合法權益,應予尊重及保障,不 得予以歧視,且非經前項之人同意,不得 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以上條文係與《公 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人民隱私權 之規定相符。但此在〈紓困條例〉中則有 特別之規定,亦即在防疫期間,受隔離或 檢疫而有違反隔離或檢疫命令或有違反之 虞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得指 示對其實施錄影、攝影、公布其個人資料 或為其他必要之防治控制措施或處置,而 為避免疫情擴散,本條款也將確診罹患新 冠肺炎之病人納為適用對象。 二、避免不當歧視 《傳染病防治法》明定,政府機關 (構)、民間團體、事業或個人不得拒絕 傳染病病人就學、工作、安養、居住或予 其他不公平之待遇,但經主管機關基於傳 染病防治需要限制者,不在此限。前述條 文有關保障傳染病病人就學及工作等權 利,乃符合《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之精神。 三、提供賠償補助 為預防傳染病,政府當局多會鼓勵民 眾施打疫苗,但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傳 染病防治法》明文受害者得請求救濟補償, 且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受害情事日起, 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受害發生日起, 逾 5 年者亦同。另為保障執行傳染病防治 工作者,若因執行本法第五類傳染病防治 工作,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主管 機關得酌予提供傷病給付、身心障礙給付、 死亡給付、身心障礙或死亡者子女教育費 用等補助。 〈紓困條例〉明揭對於執行防治、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及其他從事防治相關工作人員,應予補助、津貼或獎勵。而居家 或集中檢疫、隔離者,得申請補償,其任職單位應給防疫假並不得有不利處分。(圖片來源:行政院 , https://www.ey.gov.tw/ Page/9277F759E41CCD91/8cbe04f2-7a43-4876-a132-8f1f7025105c ) 人類生物安全緊急狀態 Human Biosecurity Emerg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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