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雙月刊 NO.27
25 No.27 MAY. 2020. MJIB 為進一步保障人民權益,〈紓困條 例〉首先明揭,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於公、 私立醫療(事)機構執行防治、醫療、照 護之醫事人員及其他從事防治相關工作人 員,應予補助、發給津貼或獎勵。再者, 為鼓勵民眾配合檢(防)疫工作,本條例 亦規定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 離或集中檢疫者,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 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 作之家屬,若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 就接受隔離或檢疫之日起至結束之日止期 間,得申請防疫補償,但有支領薪資或性 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 上述人員任職之機關(構)、事業單 位、學校、法人、團體應給予防疫隔離假, 也不得對其有不利處分,而家屬為照顧生 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者, 亦同。若因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 所為應變處置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致 影響其生計者,主管機關應依《社會救助 法》及相關法令予以救助。此外,各級政 府機關得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 之指示,徵用或調用防疫物資之生產設備 及原物料,此部分也應給予適當補償。 四、紓困振興措施 〈紓困條例〉第 1 條開宗明義揭示立 法宗旨,即為有效防治新冠肺炎,維護人 民健康,並因應其對國內經濟、社會之衝 擊。故本條例明定編列新臺幣(下同) 600 億元為上限之特別預算,以因應各項防治 及紓困振興措施之緊急需要。 法定義務 一、禁止不實傳播 為杜絕謠言引發恐慌,《傳染病防治 法》規定,利用傳播媒體發表傳染病流行 疫情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防 治措施之相關訊息,有錯誤、不實,致嚴 重影響整體防疫利益或有影響之虞,經主 管機關通知其更正者,應立即更正,違者 處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此外, 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 禁止散播有關新冠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 違者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00 萬 元以下罰金。(圖片來源:桃園市政府 , https://www. facebook.com/tycgnews/photos/a.786095431402099/306840 2759838010/?type=3&theater ; 衛生福利部 , https://www. mohw.gov.tw/cp-4343-52580-1.html ) 人類生物安全緊急狀態 Human Biosecurity Emerg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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