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雙月刊 NO.27

27 No.27 MAY. 2020. MJIB 者,提高處罰金額為 10 萬 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六、配合應變措施 〈紓困條例〉特別明 文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 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 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 施,違者,由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 政府處 5 萬元以上 100 萬元 以下罰鍰。 七、其他相關限制 猶記得剛傳出新冠肺 炎,即有藥局囤積口罩,此 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中央流行疫情 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對主管機關已開始徵 用之防疫物資,有囤積居奇或哄抬物價之 行為且情節重大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 500 萬元以下罰金。 前 述行為於〈紓困條例〉有更嚴格之規範, 如對於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防疫器 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 資,哄抬價格或無正當理由囤積而不應市 銷售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0 萬元以下罰金。 為嚴懲罹病者明知故犯,《傳染病防 治法》規定,明知自己罹患傳染病卻不遵 行各級主管機關指示,致傳染於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 金。 〈紓困條例〉則規定,罹患或疑似罹 患新冠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 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處 2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 2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 以下罰金。 結語 面對新冠疫情,民眾在搶購口罩、 額溫槍、酒精甚至是民生物資的同時, 實應清楚認知自身在法律上之權利與義 務。從本文可知,不論是《傳染病防治 法》或者〈紓困條例〉,若有哄抬防疫 物資價格或囤積不賣、罹患(或疑似) 新冠肺炎卻未隔離治療而有傳染他人之 虞、散播疫情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上述行為均涉有刑事 責任,真可謂不可不察。 哄抬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恐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 500 萬元以下罰金。明知自己罹患傳染病卻不遵行政府指示,導致有傳染他人的 可能,將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金。(圖片來源: 法務部調查局, https://www.mjib.gov.tw/news/Details?Module=1&id=558 ; 內政部 , https://www. facebook.com/moi.gov.tw/posts/3263551237006590?__tn__=-R ) 人類生物安全緊急狀態 Human Biosecurity Emerg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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