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雙月刊 NO.27
45 No.27 MAY. 2020. MJIB 神鬼交鋒─ 626 國際反毒日特輯 販毒零容忍痛擊毒犯的罪行 毒品危害等同國安問題,本條例此次 之修正,進一步堅實反毒法制之基礎。特 別說明的是:對於無正當理由持有、施用 第三、四級毒品,依本條例第 11 條之 1 之 規定,應處以 1 萬元至 5 萬元之罰鍰,並 須接受 4 至 8 小時之毒品危害講習,因此 就算持有第三、四級毒品之數量,低於本 條例第 11 條 5 公克之刑責標準,仍須接受 行政處罰。 此外,反毒是政府當前最重要施政項 目之一,但反毒工作單靠政府並無法完成, 必須全民共同參與,方能建立全方位的反 毒網。法務部、內政部、臺高檢署與 6 大 查緝系統除全力查緝毒品,為深入發掘毒 品黑數,規劃擴充民間檢驗機構檢驗量能, 建立扣案毒品 8 小時內快速檢驗、毒品現 行犯全面加驗大麻之機制。針對在夜店轟 趴、汽車旅館及未滿 18 歲青少年之案件, 並優先送法務部調查局、法醫研究所、內 政部警政署檢驗,以廣篩方式,一次可檢 驗三、四百種新興毒品,有效遏制新興毒 品之流通。 毒品犯罪從臺灣頭到臺灣尾無所不 在,若非緝毒機關彼此通力合作縝密偵辦, 堅定決心冒險攻堅犯難,無法展現優異緝 毒成果。尤其是製毒方法日新月異,毒販 獲利之高、金錢之多,甚至以槍械子彈對 抗執法者,國人對於緝毒執法人員冒險犯 難完成任務,實應給予高度讚揚與肯定。 最後再予澄清:部分報導或網路訊息 流傳,本條例修法後,對於吸毒犯會給予 寫悔過書之輕縱。事實上,本條例此次修 正除賦予檢察官得緩起訴命戒癮治療,更 可給予義務勞務、繳納處分金、心理輔導、 法治教育或其他預防再犯措施,藉由多元 處遇模式提升矯治效果,並無寫悔過書之 處分,該網傳、報導或傳述,顯係誤認或 惡意指摘本次修法之宗旨,難以認同! 修法後,只要是無正當理由持有、 施用第三、四級毒品,就會處以行 政罰。(圖片來源:行政院臉書, https://www.facebook.com/ey.gov.tw/ posts/29500444116900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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