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雙月刊 NO.28

52 清流雙月刊 為兩類。其一,行為人不能辨識其行為違 法之能力或辨識之能力顯著減低,如重度 智障者,對於殺人行為完全無法明瞭或難 以明瞭其行為是法所禁止;其二,行為人 依其辨識違法而行為之能力欠缺或顯著減 低之情形,如患有被害妄想症者,雖知殺 人為法所不許,但因被害妄想致無法控制 或難以控制而殺人。簡言之,前者重在行 為人之辨識力,後者重在行為人之控制力; 事實上除非完全智障,精障犯者或多或少 皆知悉殺人是犯法行為,因此學說及實務 皆將重點擺在後者行為控制力上。 本案法官詳盡描述鄭嫌患有思覺失調 症,結論上並認為思覺失調等於不能辨識 其行為違法;鑑定人亦認鄭嫌僅是欠缺辨 識能力,控制能力則只是減損。然筆者認 為此鑑定邏輯似嫌前後顛倒,從本案判決 可察知病犯仍有基本認知能力,知悉殺人 為法所不許,僅因被害妄想而對警察痛下 殺手,並不完全缺乏辨識能力達到心神喪 失地步。因此,本案攻防重點應在鄭嫌控 制能力究係完全喪失(第 19 條第 1 項,不 罰)或僅嚴重減損(第 19 條第 2 項,得減 輕其刑),惟法官詢問鑑定人鄭嫌究係控 制力完全喪失或僅是嚴重減損,鑑定人亦 不敢為「一刀切」之直斷,法院卻逕以第 19 條第 1 項判決無罪,恐有率斷之嫌。 個案正義,永遠只是貼補性的正義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28 條明定:保 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 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 處分之執行;認有延長之必要時,得報請 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延長其處分 之執行。 殺害鐵路警察案件中,法院認為鄭嫌因思覺失調症,等於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判決無罪;李承翰父親因喪子之痛,於 109 年 6 月 5 日不幸抑鬱辭世。(圖片來源:截自公視新聞 , https://youtu.be/DmaN_a3NARI , https://youtu.be/jLn6_OnG4cU )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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