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雙月刊 NO.28
53 No.28 JUL. 2020. MJIB 吾人若進一步比較〈刑法〉保安處分 之規定,第 90 條有犯罪習慣者之強制工作 處分,尚且有延長之設計,第 88 條施用毒 品之禁戒處分,因係自傷行為對他人較無 危害,無相同之建制,或可理解及接受; 但同樣對社會大眾有危害或再犯之虞的第 87 條,何以竟無得延長之考量,實難以理 解,特別是《精神衛生法》又不具強制性, 二法無法完全銜接。指顧之間,不無定調 偏失。 所以, 有無危害或再犯之虞,應於執 行後才能確認,不該以律條事先設定推測, 又無其他配套措施,任其釋放後自生自滅, 而社會大眾只能自求多福 。同理,在死刑 案件有無「教化可能性」,亦非法院僅憑 短暫與被告詢答及有限書面資料,又無專 業的實質診斷評量就可看出,中國大陸「死 緩」還較文明或科學些。所以,讓執行單 位依《保安處分執行法》執行後,依據各 項實際評量報由檢察官聲請法官裁定,毋 寧是比較周全作法。 結語―法制破綻,飛速改革 本案判決可議評之處甚多,但問題亦 在法律本身,光指責法官於事無補。一個 病犯若果真精神異常到無罪責,〈刑法〉 當不能對之為良知非難,〈刑法〉上之「無 罪」,非指行為人並未做錯事,只不過是 「因為有病所以沒有負擔責任的能力」。 對一位年輕勇警的折損,非特法院有義務 對判決作出更多的說理,才能對社會有交 待;行政及立法機關就相關之法制缺失, 諸如〈刑法〉監護處分修正至無再犯之虞 為止,充足法務部預算讓個案責任能力鑑 定提前於偵查中調查,讓檢方在偵查中即 可動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4 條先行聲 請裁定保安處分,每案囑託二名以上鑑定 人鑑定,加上法官的三方意見來綜合決斷 或較妥適 。凡此,允宜飛速改革,才真正 能避免人民恐慌,並還受害者公道。 〈保安處分執行法〉 V.S. 〈刑法〉保安處分 無,犯行是自 傷行為,故對 他人較無危害 而無延長之必 要 無 ↓ 容易對社會大 眾有危害或再 犯之虞,應研 議修法 執行期間屆滿 前,認為有延 長之必要者, 法院得許可延 長之 認有延長之必 要時,得報請 指揮執行法院 之檢察官,聲 請延長其處分 之執行 保安處分 第28條 刑法 第90條 (犯罪習慣者之 強制工作處分) 刑法 第88條 (施用毒品之 禁戒處分) 刑法 第87條 (監護處分) 論述 延長執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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