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雙月刊 NO.29

60 清流雙月刊 / 國家太空中心、台灣太空產業發展協會 黃楓台 太空活動法 2019 年底晉陞太空科技公司火箭發射衍生爭議,凸顯國人在臺灣境內進行 太空活動時欠缺法律規範的困境。 過去臺灣的太空活動主要是集中在公 部門,顯少有私人公司的參與,也因此國 內是否需要有一部太空法律來規範公/私 部門的太空活動似乎沒有其急迫性。然而 事實上,全球已有超過 31 個國家制定或是 正在制定國家太空法律,此外,隨著全球 商業太空快速發展,預期臺灣也會有越來 越多的非公部門太空相關活動,因此制定 有關太空的法律實有必要性。 一般而言,國家太空法依其性質可以 略分成基本法、活動法與組織法,本文主 要闡述太空活動法立法的重要性,以及一 般國家在制定太空活動法的主要內容。 國際太空法 vs. 國家太空法 人類在太空中的活動,就如同在陸地、 海上與空中活動,須有各種法律來規範, 才能使人類的太空活動能夠有秩序地進 行,以維護各國乃至於全人類共同利益 1 。 也因此,聯合國陸續制定了五部國際太空 法,首先是 1967 年通過的《關於各國探索 和利用外層空間包括月球與其他天體活動 所應遵守原則的條約》(以下簡稱〈外空 條約〉)。 〈外空條約〉包含 17 個條文,可以說 是所有國際太空法的基礎,該條約中標示 幾項人類太空活動的基本原則 2 ,包括: 1. 1 趙威(主編)( 2013 )。《外空商業化趨勢下空間法的新發展》。中國法政大學出版社。 2 維基百科。外太空條約。取自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A4%96%E5%B1%82%E7%A9%BA%E9%97%B4%E6%9D%A1%E7%B A%A6 。 法律小宇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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