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雙月刊 NO.30
22 清流雙月刊 〈基本法〉於 1990 年 4 月 4 日經中 共第 7 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稱全國人 大)通過,並於香港回歸日生效,是以法 律明定「一國兩制」、「高度自治」、「港 人治港」等重要理念,以及香港特區所施 行的各項制度。〈基本法〉正文共 9 章節、 160 條文;並包括附件一:訂明香港特區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附件二:訂明香港 特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附件 三:列明在香港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就香港特區法律之制定而言,係由「立法 會」行使職權,包括:制定、修改和廢除 法律;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 預算;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對政府的工 作提出質詢;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 行辯論;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 席法官的任免。而其中附件三,依〈基本 法〉第 18 條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於附件 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區實施。任何列於附 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 香港人民不滿〈港版國安法〉的規範,持續上街表達不滿 與訴求。( Photo Credit: Studio Incendo, https://www.flickr.com/ photos/studiokanu/50068367071 ; https://www.flickr.com/photos/ studiokanu/50312796401 ) 〈基本法〉明定「一國兩制」、「高度自治」、「港 人治港」等重要理念,附件三更列明香港特區法律制 定由「立法會」行使職權,全國性法律除列於附件 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區實施。(圖片來源:香港政 府一站通, https://www.gov.hk/tc/about/abouthk/factsheets/ docs/basic_law.pdf ) 關心香港 提高警戒 珍視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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