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雙月刊 NO.30

23 No.30 NOV. 2020. MJIB 關心香港 提高警戒 珍視民主 不屬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的法律。凡列於 附件三的法律,由香港特區在當地公布或 立法實施。 〈港版國安法〉立法爭議 2020 年 6 月 30 日中共全國人大常務 委員會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 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下稱〈港版 國安法〉),以全國性法律形式納入〈基 本法〉附件三,並於 同日在香港特區公布 實施。依〈基本法〉 第 23 條規定,香港特 區 「應自行立法」 禁 止任何叛國、分裂國 家、煽動叛亂、顛覆 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 國家機密的行為,禁 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 或團體在香港特區進 行政治活動,禁止香 港特區的政治性組織 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 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 繫。惟中共卻逕行 「代 位立法」 ,在未廣泛 徵求香港民眾意見及 同意下,繞過香港特 區立法會,自行針對「分裂國家」、「顛覆 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外部勢力干 預」進行恐怖立法,並列入〈基本法〉附件 三中, 除違反〈基本法〉第 23 條規定,亦 有違〈基本法〉第 18 條列於附件三之法律 「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不屬於香港 特區自治範圍的法律,列於附件三的法律, 由香港特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規定 , 不僅欠缺民主合法性,同時也背棄其對香 港「高度自治」、「 50 年不變」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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