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雙月刊 NO.30
28 清流雙月刊 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根據《香 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公民與政治權 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 公約》(註:我國合稱為人權兩公約)適 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 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 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 三、設置專責機關 〈港版國安法〉第 12 條規定,香港特 別行政區 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 ,負責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 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 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第 14 條除明定國家 安全委員會之職責外, 並強調該委員會之 工作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其他機構、 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 的決定 不受司法覆核 。第 16 條則規定香港 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 的部門,配備執法力量,以協助執行維護 國家安全相關任務。 四、分裂國家罪 〈港版國安法〉第 20 條定義本罪之構 成要件是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 實施目的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 者,例如將香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 去、非法改變香港法律地位或將香港轉歸 外國統治,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 相威脅,即屬犯罪。首謀或罪行重大者, 將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就 積極參加者、參加者分別予以定罪,甚至 在第 21 條另就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 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犯罪者,認定 為犯罪並科刑。 〈港版國安法〉第 20 條是國人容易觸犯的雷區。 關心香港 提高警戒 珍視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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