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雙月刊 NO.30

29 No.30 NOV. 2020. MJIB 關心香港 提高警戒 珍視民主 五、顛覆國家政權罪 〈港版國安法〉第 22 條定義本罪之構 成要件是為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 與實施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 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之行為,例如攻 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履職場 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即 屬犯罪。本條文如同分裂國家罪,對於首 謀、罪行重大者、積極參加者、參加者分 別予以定罪,甚至煽動、協助、教唆、以 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犯罪者, 亦認定為犯罪並論刑。 六、恐怖活動罪 〈港版國安法〉第 24 條定義本罪之構 成要件是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港府、國 際組織或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 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威脅實施, 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 者,即屬犯罪。例如先前香港民眾在反送 中抗議活動與警方肢體衝撞、縱火、破壞 地鐵或巴士等交通工具均屬觸犯本項罪 名,而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 重大損失,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 刑。此外,第 25 條對於組織、領導恐怖活 動組織甚至參加者,均認定為犯罪;第 26 條則就提供培訓、武器、資金、物資、技 術等協助恐怖活動組織或活動者予以定罪; 第 27 條另將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 活動者界定為犯罪,而違反上述規定者, 依其行為及嚴重程度分別科以不同刑責或 沒收財產。 捐款、寄送物資挺香港,都是屬於違反〈港版國安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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