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雙月刊 NO.30

30 清流雙月刊 七、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港版國安法〉第 29 條定義本罪之構 成要件是為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 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 全之國家秘密或情報者,並包括請求外國 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 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直 接、間接接受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 員之指使、控制、資助或其他形式的支援 實施行為者,均視為犯罪並科以最重無期 徒刑。 八、相關調查措施 〈港版國安法〉 第 43 條授權警方等國 安部門調查嚴重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各種 措施 ,港府隨後頒布《港版國安法第 43 條 實施細則》,相關措施有:一、為蒐證而 搜查有關地方。二、限制受調查的人離開 香港, 如不交出旅行證件,可能被押交監 獄扣留 28 日。 三、凍結、限制、 沒收及充 公財產(包括在香港及其他地方財產) , 違者可處監禁及罰款。四、移除危害國家 安全之資訊,發布者可處罰款港幣(下同) 10 萬元及監禁 1 年。五、 要求外國及臺灣 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就涉港活動提供資 料 ,未依要求提供資料,可處罰款 10 萬元 及監禁 6 個月,若資料虛假、不正確或不 完整,可處罰款 10 萬元及監禁 2 年。六、 進行截取及秘密監察(監聽、監測、截取 郵件等) 。七、提供資料和提交物料,未 依要求提供資料,可處罰款及監禁。 〈港版國安法〉無限擴張警察權,促使港民人心惶惶。 關心香港 提高警戒 珍視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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