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雙月刊 NO.30
33 No.30 NOV. 2020. MJIB 關心香港 提高警戒 珍視民主 表 1 三種法律的比較 〈港版國安法〉 〈反分裂法〉 〈維吾爾條例〉 法源 (主要依據) 《 PRC 憲 法 》、《 PRC 香 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 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 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 和執行機制的決定》 《 PRC 憲法》 《 PRC 憲 法 》、《 PRC 反 恐怖主義法》、《宗教事 務條例》 核心法益 中共政權的合法性與不可 被挑戰之絕對性 遏制臺灣獨立 遏制或消除歪曲的宗教教 義或煽動仇恨、歧視、暴 力的主張和行為 主要 責任機關 中央人民政府、特別行政 區國家安全委員會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 各級人民政府、去極端化 領導小組 主要犯罪 第 20 條以下的四大類犯 罪,包括:分裂國家罪、 顛覆政權罪、組織實施恐 怖活動罪、勾結境外勢力 危害國家安全罪 導致臺灣從中國大陸分裂 出去的事實或事變,或使 兩岸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 全喪失 被第 9 條定性為「極端化」 的言論與行為 關鍵 法律效果 實質架空「一國兩制」 向國際社會宣誓臺灣問題 的中共內政專屬性 以反恐之名實施思想教育、 文化控制、言論管控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彙整 〈港版國安法〉獨特之處: 比較法學的觀察 本文擬將〈港版國安法〉與 2005 年的 《反分裂國家法》(以下簡稱〈反分裂法〉) 及 2017 年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去極端化 條例》(以下簡稱〈維吾爾條例〉)進行 比較,藉此凸顯香港、臺灣、新疆維吾爾 自治區三個被北京當局視為不可失去的領 土在本質上的差異,以及〈港版國安法〉 的獨特之處為何。 從下表可知,〈反分裂法〉是三部法 典中內容最少(僅十個條文)及規定最籠 統的法律,事實上細讀〈反分裂法〉之條 文內容,北京當局主觀價值宣誓的成分極 高(尤其是第 3 條與第 4 條),同時義務 面的規範主體並非在臺灣的臺北當局,而 是諸如第 6 條和第 7 條中的「國家」,也 就是北京轄下的中共行政機構。因此可以 這麼說,〈反分裂法〉除了第 8 條是針對 臺北當局的恫嚇性規範外,其餘絕大部分 的內容反而是北京當局對於自己與轄下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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