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雙月刊 NO.30

35 No.30 NOV. 2020. MJIB 關心香港 提高警戒 珍視民主 條例〉 中北京直接授權它轄下的公安機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 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 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辦法》對判定為犯罪 者加以處罰, 全然不受任何國際基本人權 規範的制約 。 其次,〈維吾爾條例〉雖然也是一部 刑事特別法,但因為內容直接涉及宗教信 仰,因此適用上具有極大解釋空間,這就 意謂著北京當局對於維吾爾自治區的執法 並不存在均一性標準。以第 9 條第 15 項的 「其他極端化言論和行為」為例,執法單 位顯然擁有的彈性與裁量空間極大,若有 些單位對於客觀行為是否構成「極端化」 的解釋比較寬鬆,而有些單位採取較嚴格 或保守的立場,同一種行為就會出現不同 的司法評價結果,這不僅牴觸刑事法律的 明確性與安定性原則,也不利於中共官方 建立起公允客觀之可信度,因此實際上能 否達到去極端化的立法效果,還是反而加 劇維吾爾自治區對於漢人官員或北京當局 的反感,以致變相促成更多的極端化或反 政府行為,讓最後的情況事與願違,殊值 觀察。 最後,是〈港版國安法〉與〈維吾爾 條例〉共同存在的一項立法關切,即對 於恐怖活動的治理。在〈港版國安法〉 〈維吾爾條例〉因為內容直接涉及宗教信仰,執法單位擁有的彈性與 裁量空間極大。(圖片來源:維基文庫;路透社/達志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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