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雙月刊 NO.30

36 清流雙月刊 第 24 條至第 28 條的內容中沒有提及「宗 教」因素,其法條內容主要將恐怖行為與 組織犯罪、不當財產轉移,以及宣揚或煽 動等接近預備犯罪的行為進行聯結。而 〈維吾爾條例〉 第 4 條 直接強調或肯定 中共對於宗教工作基本方針的唯一性 ,還 有宗教應予中國化並和社會主義社會相 適應的專斷性。 事實上,〈港版國安法〉亦令人擔憂 的問題是對於境外勢力有無影響國家安全 之判定。詳言之,此法一個非常重要的目 標是降低或削弱香港過去與國際社會互動 的能力。這點可從目前第 30 條的內容獲得 證明,根據該條規定,「與外國或者境外 機構、組織、人員串謀,或者直接或者間 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 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 均得依據 〈港版國安法〉 從重處罰。同時 在第 65 條的規定下,「所有爭議條文或相 關用語定義的解釋權」最終係由全國人大 的常務委員會決定。這 等同切斷香港與外 部聯繫的自主權 。 〈港版國安法〉非常重要的目標是削弱香港過去與國際社會互動的 能力,目前多國在法令頒布後已重新評估對港的投資待遇。( Photo Credit: Studio Incendo, https://www.flickr.com/photos/studiokanu/50322873282; https://www.flickr.com/photos/studiokanu/50068516536 ) 關心香港 提高警戒 珍視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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