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雙月刊 NO.30

52 清流雙月刊 日本的合議庭原則上由職業法官 3 人、 裁判員 6 人所組成,但若是以下 3 種情形 之一,則可由法官 1 人、裁判員 4 人組成: 一是對於公訴事實沒有爭議的案件;二是 經過公判前之爭議點整理程序後,法院認 為適合的情形;三是檢察官、被告及辯護 人都沒有異議時。 二、德國參審制 德國《法院組織法》第 1 部分規定, 屬於刑事案件之管轄。地區法院是由 1 位 職業法官及 2 位參審員組成參審法院, 審理預期有期徒刑 4 年以下之罪之第一 審程序。對該判決不服則上訴到邦地方 法院,由 1 位職業法官、 2 位參審法官組 成「小刑事庭」審理。較重大犯罪(如 殺人)之第一審審級,由邦地方法院管 轄,由 3 位職業法官、 2 位參審員組成 「大刑事庭」審理(亦稱法國式陪審法院 Schwurgericht )。對判決不服則上訴至聯 邦最高法院( 5 位職業法官組成)。至於 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的第一審,則由各邦高 等法院管轄,由 5 位職業法官審理,不採 人民參審。 日本採用的《裁判員法》自 2009 年 5 月開始施行至今,已有 11 年審判歷史。 法令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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