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雙月刊 NO.30
53 No.30 NOV. 2020. MJIB 參審員係由年滿 25 歲德國國民產生, 除不符合要件而被排除外,任何國民皆有 參審義務,為榮譽職(第 31 條)。第 33 條及第 34 條規定不能被選任為參審員之情 形,如未滿 25 歲或超過 70 歲、未居住於 該行政區、因健康因素、聯邦總統政府閣 員等。法律也賦予個人有申請拒絕擔任參 審員之權利,如聯邦參眾議會議員、醫生 護士、因參審恐無法照顧家庭或對自己生 活造成嚴重危害等。由於德國刑事訴訟之 人民參審已行之久遠,其人民皆已熟稔制 度,臺灣社會對於人民參與審判尚屬陌生, 情況迥然不同。 我國法制史上考察 在我國法制史上,清末變法修律時, 修律大臣沈家本即主張:由於法官社會知 識不足,應導入人民參與陪審,我國軍事 審判亦曾於 1956 至 1999 年實施長達 43 年的軍官參審制度,此皆為《國民法官法》 的先驅。 2012 年馬政府時期,司法院提 出所謂「人民觀審制」,一方面要求人民 聽聞審判程序,另方面卻又拒絕人民就判 決結果有參與決定之權力;即觀審員就認 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表示之意見,與 法官不同且居多數時,法官仍不受拘束, 德國刑事訴訟之人民參審已行之久遠,其人民皆已熟稔制度。 法令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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