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雙月刊 NO.30

54 清流雙月刊 於判決理由內載明不採之理由即可自為認 定,最終決定權仍掌握在職業法官手中。 事實上國家權力來自全體國民,司法 權作為國家權力之一,自不能免於民主原 則之拘束,而國民本有參與司法之正當性。 司法權之行使乃國家權力的行使,基於司 法民主化的理念,讓不具法律專業的一般 人民參與刑事審判程序,是世界法制先進 國家的共同趨勢。其實,不論是陪審制、 參審制,在促進審判公開透明,抑制司法 官違法濫權,並藉以提升國民對司法的信 賴,目標是一致的。少數司法官、法律學 者因本位主義,不斷以憲法未明文規定平 民能參與審判,而指責《國民法官法》違 憲,不無昧於事實,令人遺憾。 《國民法官法》未來展望 觀諸《國民法官法》第 1 條明確揭櫫: 希望「真正能達成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 解及信賴,並彰顯國民主權理念。」立法 目的光明遠大。美國施行陪審制下,前已 有因司法疏忽所鑄成死刑誤判的記錄,以 波士頓馬拉松爆炸案為例,炸彈客於 2015 年在陪審團建議下被判死刑,美國聯邦第 一巡迴上訴法院於今年 7 月 31 日認定地方 法院未公正篩選陪審團成員,因陪審員立 司法權之行使乃國家權力的行使,讓一般人民參與審判,可促進審判 公開透明,抑制司法官違法濫權,藉此提升國民對司法的信賴。 法令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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