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雙月刊 2017年1月號 NO.7

47 No.7 JAN. 2017. MJIB 法令天地 兆豐銀行涉嫌洗錢遭美國重罰 105 年8 月20 日我國兆豐國際商業銀 行(下稱兆豐銀行)紐約分行,涉嫌違反 美國《銀行保密法》和《反洗錢法》規定, 以致遭紐約州金融服務署重罰美金1.8 億 元,折合新臺幣(下同)約57 億元,創 下國內金融業者在海外受罰金額最高之紀 錄。因兆豐銀行為泛公股銀行,政府持有 股份約20%,故兆豐銀行受罰金額中的11.4 億元,恐須由全體國人負擔,導致舉國譁 然要求政府究責,行政院針對本起破天荒 金融界醜聞,指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 稱金管會)召集法務部、中央銀行及財政 部組成專案小組調查,儘速釐清案件事實 真相。本案涉及內部稽核、內部控制、法 令遵循等缺失,已由金管會調查處置;至 於該銀行主管人員所涉之刑責,業經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並彙整分析可疑交 易資料,請法務部調查局透過防制跨國洗 錢犯罪之艾格蒙組織(Egmont Group),向 相關國家請求協助查證。嗣後本案經檢察 官認該銀行前董事長蔡某等人,涉犯證券 交易法特別背信及內線交易、銀行法特別 背信及收受不正利益等罪名,犯罪嫌疑重 大且有勾串共犯、證人或滅證之虞,經向 臺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嗣經法院於105 年10 月5 日裁定應予羈押,並同時禁止接 見及通信。 防制洗錢以保障合法經濟活動 為防制洗錢,追查重大犯罪,我國於 85 年10 月23 日制定公布《洗錢防制法》 (下稱本法),並自86 年4 月23 日正式 施行,為亞洲地區率先通過洗錢防制專法 的國家,目的在於追查重大犯罪,並保障 合法經濟活動。所謂洗錢,依本法第2 條 規定是指:(一)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 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二)掩 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 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簡 單說,洗錢就是將不法來源之骯髒錢,加 以移轉、掩飾或隱匿,進而成為乾淨錢的 過程或行為。至於重大犯罪,本法第3 條 第1 項採正面表列規定,大多為最輕本刑 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但少部分犯罪, 如犯罪所得在五百萬元以上,例如業務侵 占、普通詐欺、重利、政府採購串通圍標、 借牌圍標或黑道圍標等罪行,本條第2 項 亦明定係屬重大犯罪。 落實洗錢洗制及資金移轉透明,乃係 全球各國發展金融業務自由化,所必需強 化金融業務監理之重心。美、英、法、德 等七大工業國,前於78 年在巴黎舉行高 峰會,會中體認洗錢對於銀行體系及金融 機構之威脅,爰決議設置「防制洗錢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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