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雙月刊 2017年1月號 NO.7

48 清流雙月刊 法令天地 行動 工 作 組 織 」 ( 下 稱FAT F), 以打擊國際洗錢犯 罪,並建立相關規 範與策略。為有效 執行及強化國際打 擊洗錢犯罪及資助 恐怖份子之國際標 準,FATF 另於86 年 2 月成立「亞太防制 洗錢組織」(下稱 APG),我國旋即於 87 年第1 屆年會加入成為創始會員,並每 年派員組團參與年會。APG係我國於國際 社會,少數具有正式會籍之組織,每年固 定舉辦年會討論會員權益、技術協助與資 助、相互評議方式,並由各國相互詢答洗 錢防制相關作為。此外,我國雖非FATF 會 員,但自95 年起以APG會員身分,組團參 與FATF會議。 隨著網路科技蓬勃發展,國際金融高 度自由化,洗錢手法也不斷翻新,因各國 防制洗錢規範及遵循程度並不同,致使跨 國洗錢成為規避查緝之死角,跨國洗錢也 讓金融機構淪為資助恐怖主義之工具。我 國為APG會員,負有提出報告並說明洗錢 防制最新進展之義務;另本法施行迄今近 二十年,其間雖曾歷經多次修正,惟近年 來犯罪集團洗錢態樣不斷推陳出新,洗錢 管道不再限於金融機構,甚至利用不動產、 保險、訴訟等管道,凸顯本法規範並未與 國際接軌,且不符實務現況,以致我國96 年接受APG第二輪相互評鑑及其後歷年進 展報告均指出:本法洗錢犯罪行為態樣不 完備且門檻過高;對於有遭利用進行洗錢 之虞之非金融機構或個人,未能充分納入 洗錢防制體系;金融機構保存交易資料及 進行客戶審查等事項,欠缺一般性法律規 範等項缺失,不符FATF《防制洗錢及打擊 資助恐怖主義與武器擴散國際標準四十項 建議》,要求我國儘速修法改善。 事實上,國際社會對於不法金流所誘 發之犯罪及可能產生之弊端,越來越加關 注與重視,例如知名政治人物之貪污洗錢、 金融機構或專業人士(如會計師、律師) 協助資產配置洗錢、跨境夾帶大額現鈔洗 錢、不法資金挹注恐怖犯罪等。另分析兆 豐銀行遭美裁罰原因,包含未能有效解釋 紐約分行與巴拿馬分行間之可疑交易、未 能實施適切的實地查核、不適切的風險評

RkJQdWJsaXNoZXIy MTYzM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