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雙月刊 2017年1月號 NO.7

49 No.7 JAN. 2017. MJIB 法令天地 估政策及程序、欠缺嚴謹監督且未落實內 部控制與稽核、未遵循當地國洗錢防制法 令。此弊案顯示我國洗錢防制體系,在法 制規範或實務執行層面,必需儘速修法方 能健全洗錢防制防線,並展現我國打擊經 濟犯罪、洗錢犯罪及反恐怖主義之決心。 翻修洗錢防制法接軌國際規範 APG於96 年實施第二輪相互評鑑,我 國法規因與國際規範未盡相符,且無資恐 防制相關規定,對於不法所得之沒收,並 未追及所有變得之財產或被告以外之第三 人;金融與執法面向,包括法遵踐行、洗 錢犯罪之追訴定罪率亦不足,導致被列為 後續追蹤名單,為此法務部研擬《洗錢防 制法修正草案》,以接軌國際洗錢防制規 範。本草案業經立法院於105 年12 月9 日 三讀通過,除修正洗錢罪構成要件,降低 洗錢罪之前置犯罪門檻外,並針對實務需 求與趨勢方向修法,加強司法實務打擊跨 境電信詐欺與人肉運鈔洗錢等犯罪的全面 性修法,可謂是史上最大規模的修法,更 是法制上回應國際社會及我國司法實務需 求的重要里程碑。 本草案修法重點如下,第一是修正洗 錢行為之定義,凡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 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 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或隱匿 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 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或是收受、 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之情事 者,均屬洗錢。第二係明文定義特定犯罪 及特定犯罪所得,並刪除最輕本刑5 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要件,修正為最輕本刑6 月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特定犯罪所得之認 定,並不以其所犯特定犯罪經有罪判決為 必要。第三由法務部會同主管機關,指定 特定行業別納入洗錢防制規範,包括律師、 會計師、公證人、不動產仲介業等事業與 人員,強化金融與非金融事業與人員之洗 錢防制內控內稽、客戶審查及交易紀錄保 存義務、大額交易與可疑交易申報義務。 第四是為遏制詐騙集團猖獗,特別增 訂車手條款,針對違反洗錢防制規定而取 得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之財產 或財產上利益之洗錢犯罪,以遏止詐欺犯 罪集團橫行。最後則是增列「擴大沒收」 機制,此係鑑於不法吸金、跨境詐騙及跨 國盜領等案件,對國內金融秩序造成相當 大之衝擊,且均藉由洗錢行為來獲取不法 利得,嚴重戕害我國之資金金流秩序。倘 若司法機關對於與本案無關,但與其他違 法行為有關,且無合理來源之財產,如不 能加以沒收,將使我國洗錢防制成效難盡 其功。為彰顯我國對於金流秩序公平正義 之重視,爰仿德國及奧地利刑法規範,增 訂擴大沒收違法行為所得之規定,目的在 於追查不法利得,讓司法機關除可沒收洗 錢本身不法財產外,亦能擴大沒收其他因 洗錢而獲得之相關財產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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