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雙月刊 2017年1月號 NO.7

52 清流雙月刊 法令天地 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3 年8 月28 日 電子郵件1030828 號函釋(註1):「利用 通訊軟體Line 轉傳電影連結網址給好友, 使您的好友可透過點選網址連結,進入其 他網站觀覽著作內容,則此並不直接涉及 侵害該等電影之『重製權』、『公開傳輸 權』等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但須注意 的是,若您明知該連結網址之影片係未經 合法授權或屬於盜版影音者,卻仍透過連 結的方式提供給好友,則將有可能與直接 侵害『公開傳輸權』之第三人間,成立共 犯或幫助犯,恐要負共同侵權責任。」另 智慧財產法院102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86 號 刑事判決(註2),亦認如 僅係將他人網站之網址轉 貼,藉由網站連結之方式, 使其他人可透過該連結進 入其他網站之行為,未涉 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 原則上不至於侵害他人公開 傳輸權。 本案中花花小姐在群組裡傳 送電影的連結網址,依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86 號刑事判決之見 解,並未涉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 而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3 年8 月28 日電 子郵件1030828 號函釋內容可知,亦不直 接涉及侵害該等電影之「重製權」、「公 開傳輸權」等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但 須注意的是,若花花小姐明知該連結網址 之影片係未經合法授權或屬於盜版影音 者,卻仍透過連結的方式提供給好友,則 有可能與直接侵害「公開傳輸權」之第三 人間,成立共犯或幫助犯,恐將負共同侵 權責任。 花花小姐另於群組裡轉傳熱映中電影 「OO列車」影音檔,由於該電影正放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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