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雙月刊 2017年3月號 NO.8

美國史諾登案 驚爆國安危機 史諾登 張憲義 羅賢哲 (Edward Joseph Snowden, Author: Laura Poitras / Praxis Films, https:// commons.wikimedia.org/w/index.php?curid=27104645) 論 述 2 清流雙月刊 ■ 中央警察大學恐怖主義研究中心主任 汪毓瑋 世上任何國家想要永續存在及不要遭 受被侵略或被顛覆等之危害,均會以保護 其涉及擬定與實施政治、軍事、經濟、社 會等各政策有關之「國家機密」作為最重 要的努力目標,因而會傾全力防阻「第三 國」或其他「非國家行為者」透過各種途 徑取得,因為一旦喪失了這些機密且「常 不易發現」,不僅會危及國家安全,也無 法保障必須履行憲法所彰顯之保護人權的 國家基本功能;同時,為了強化各項政策 之「最佳實踐」以尋求國家之不斷強大與 發展,也必然想要掌握第三國或其他非國 家行為者之企圖、謀劃與行動才可能預為 反制,因此,也會努力地期盼取得這些行 為者之「機密」。而此兩個層面之工作, 亦是任何國家所必要履行的基本功能,前 者就是反情報,在我國傳統稱之為保防; 後者就是情報,兩者功能設計不同、主要 目標不同、工作重點不同,亦各有不同之 法律依據而相輔之。 若僅以美國為例,美國在1947 年7 月 26日生效的《國家安全法》指出,「情報」 這一個名詞包括了「國外情報」與「反情 報」。並定義了「國外情報」是意味與外 國政府、外國組織、外國人、國際恐怖主 義活動之能力、企圖或行動有關的資訊; 而「反情報」則意味著蒐集資訊與執行行 動,以對付來自於或代表外國政府、外國 組織、外國人或國際恐怖主義活動之間諜、 其他情報活動、破壞活動或是暗殺。解讀 此定義,顯示出兩個層面之重要意義,第 一、在國外情報的層面,該法並沒有將國 內民眾作為情報定義的主要對象,而全部 是聚焦於來自外國的實體,包括了國家行 為者與非國家行為者、組織或是個人之情 報活動,亦包括了恐怖主義活動,且均是 針對外國人。雖然由其意義揣測,在執行 不友善行為時,並不排除這些外國實體之 行動一定不會涉及到本國的人民,但亦隱 含了只能透過間接、而不能直接將情報活 動加諸於本國人民之上;第二、在反情報 層面,可以理解情報就是取得資訊之活動, 但是反情報則在比較上更是聚焦於多樣化 之反制行動,層面更廣,行動聚焦的主體 更多元,隱含要投入更多資源與能力。亦 即是針對外國實體針對本國所有活動之反 制作為,且明確了間諜只是反情報之一環 而已。亦即反情報不應只是聚焦於抓間諜, 還有更多之其他情報活動。 且由於國家行為者與非國家行為者之 威脅與時俱進,為了能夠有效地應對,可 以發現不論是美、英、德等歐洲國家或是 中國大陸、日本等亞洲國家莫不針對威脅 演化而重新擬訂或修正反情報法律,並進 行相對應體制之修正且給予適當授權,同 時亦強化國會的監督以尋求國家的長治久 安及保護民權。例如美國1917 年之《間諜 法》、《反情報加強法》,英國1989 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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