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雙月刊 2017年3月號 NO.8

論 述 3 No.8 MAR. 2017. MJIB 《安全局法》、《調查權力規定法》,德 國1950 年之《聯邦憲法保護法》、《軍事 反情報法》,日本1952 年之《破壞活動防 止法》、《強化反情報機能基本方針》, 中國大陸2014年之《反間諜法》等均屬之; 且相應這些法律的授權,亦適時強化反情 報單位之威脅預防能力,例如美國之聯邦 調查局、英國之軍情五處、德國之聯邦憲 法保護局與軍事反情報局、日本之公安調 查廳與國家公安委員會下之警察系統的反 間諜機構、及中國大陸之國家安全部等。 這些法律亦均有防範濫權或人權救濟之條 文;且因為前述民主國家不斷完善國會監 督,而可以更大避免或防止這些機構之侵 權行為。 檢視美歐國家近年發生的內部安全失 靈或是間諜的案件,例如當2013 年6 月, 美國「國家安全總署」雇員史諾登竊取150 萬份機密文件且切香腸似地選擇性公布一 些內容並獲得俄羅斯庇護後,雖然其不斷 公開自白且被拍成電影是為了捍衛民權所 採取之自以為義的行動,並有美國民權團 體要求歐巴馬總統在任期終了前能對其特 赦;但是美國眾議院「情報委員會」歷經 兩年調查,而在2016 年9 月公布的調查報 告中,明確定調史諾登就是一個不折不扣 的叛國者。且認為他對於美國所造成的傷 害迄今仍沒有結束,報告也提出五點視為 是關鍵性之定論: 第一、史諾登的行為造成了國家安全 的巨大傷害,且所偷取的大量資料沒有一 件是與衝擊到人民的隱私利益有關,反而 是涉及了軍事、國防與情報等之符合美國 對手國,包括了中國大陸、伊朗、北韓與 俄羅斯或恐怖主義組織之更大利益。例如 2016 年6 月,俄羅斯議會之「國防與安全 委員會」副主席就曾經公開的表示:「史 諾登與俄國政府確實分享了情報」。 第二、史諾登絕對不是一位「吹哨 者」。因為依照《1998 年情報圈吹哨者保 護法》的規定,公開洩露機密資訊,並不 能賦予揭露者之吹哨者定位。但若是曾向 適當的執法或是監督人員―包含國會所揭 露的機密資訊涉及了欺騙、浪費、濫用或 其他非法行為,就可能符合吹哨者條件, 且要對其提供重要的保護。史諾登並沒有 像他自己所說的,曾有多次向國家安全總 署官員表達關切可能之違法情報蒐集行為; 也從沒有向監督人員有過類似的揭露舉 動。但是他竊取檔案的行為,卻侵害了數 千名政府公務員與契約商的隱私與刪除了 他們的身份證明資訊、也盜用了同事的存 取密碼且蒐尋同事的個人硬碟資料等,均 是對於隱私的最大傷害。 第三、在史諾登開始大量下載機密文 件的前兩個禮拜,他還因為在工作場所的 爭吵,而被國家安全總署的管理者訓斥。 史諾登經常因為其工作行為之不當,而受 到其管理者之規勸,例如2012 年6 月,就 曾因為電腦如何更新也應該要進行管理, 以免遭受電子郵件的威脅一事被指責。且 史諾登雖然公開表示是因為2013 年3 月, 聽到國家情報首長克萊柏在國會聽證會時 之一些「關鍵點」的說詞,才開始下載資 料,但是實情卻絕非如此,他早已開始不 法之竊密行為。 第四、史諾登本來就是且仍然是一個 連續的「誇大者」與「造假者」。從他的 就職紀錄與說詞等之證據,就可以顯示出 是有企圖的說謊模式。例如他說無法完成 陸軍基本訓練是因為腿斷了,但實情是脛 骨裂開;他說有取得高中的同等學歷,但 事實是沒有;他說曾經是中情局的「資深 顧問」,但實際只是一位「電腦技師」; 而他獲得新的國家安全總署工作,是因為 誇大了學經歷及偷取了雇員測試的答案; 2013 年3 月,他告知上司要治療癲癇而離 開工作,但實際上他帶著偷來的機密資料 到了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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