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雙月刊 2017年3月號 NO.8

論 述 4 清流雙月刊 第五、眾議院情報委員會仍然擔心, 事件發生迄今,國家安全總署與整個情報 圈並沒有完成極小化另一個可能未經授權 揭露風險之工作。因此,已經分別從2014 年至2017 年之情報授權法中,要求情報圈 資訊安全之持續改善。 從公部門層面之國家安全或是私部 門層面之公司營利角度言,史諾登當然是 任何組織或團體所要防範的「內賊」而無 庸置疑,但他到底是人權捍衛者?還是間 諜?基於不同的價值觀,卻仍有不同的定 調。人權團體堅信,因為他的勇敢揭露, 因此,必然會被曾經工作的機構不斷抹黑 已是想當然耳之事,所以仍給予支持與同 情;但是亦有人基於不斷公布資料的查證 與大量文獻的檢閱及相關人士之訪談工 作,而懷疑史諾登可能是俄國或中國大陸 的間諜,例如愛德華· 傑伊· 愛普斯坦在其《美 國如何失掉其機密:愛德華.史諾登,這 個人與盜竊》專書中所描述的,當然也有 人抨擊該書中所提出之證據仍不夠充分且 有太多的臆測等。 史諾登竊密事件所影響的不僅只是美 國之國家安全利益的損傷及對於人權侵蝕 之抨擊,亦影響了德國與英國之形象與後 續相關改革作為。例如2015 年3 月,德國 線上雜誌「明鏡」(Spiegel)亦揭露,德 國並非完全是美國全球竊聽之受害者,也 可能是加害者,因為「聯邦情報局」竟然 也系統性地針對其全球的盟友進行間諜行 為,而並非是來自美國情報機構之要求。 2017 年2 月18 日,總理梅克爾在國會針對 此情報弊案之聽證會中指出,德國情報機 構存有技術與組織上之缺失,並將實施改 革而能達到更加透明化與有效率。但因為 沒有承認情報單位非法竊聽所犯下的嚴重 錯誤及違反了法律,且沒有表示已學到了 教訓與要求原諒及保證永不再犯,而遭受 到媒體與反對黨的大肆抨擊。同時,媒體 亦要求不僅是總理辦公室要更佳有效地管 理情報單位;亦應有特定的國會機構來執 行管理,例如可以取得必須要調查的所有 情報文件,且能夠訪談有助調查之情報單 位的工作人員等。2017 年2 月19 日,英國 媒體亦報導,隨著政府公布《保護官方資 料》文件之內容,顯示雖然史諾登揭露的 文件顯示,英國的政府通訊總部與美國的 國家安全總署聯手進行全球情報竊聽且分 享情資,但是國會已檢討《1989 年官方機 密法》,間諜罪行之內容可能不僅只是傳 遞國家機密資訊,也包括了獲得或蒐集此 等資訊,因此記者也可能會被視為是間諜, 因為擁有國家機密而被判14 年之刑期,而 不能再以「公共利益防衛」來保護自己; 同時,或將於今年執行之《調查權力法》 亦將合法的擴大監視作為,情報單位可以 使用駭客手段駭入在英國之外的設施與網 路,也可以存取與分析整個資料而不論是 私人公司或是公共組織。 前述之事實描述,顯示出這些標榜民 主與人權之美歐國家政府為了確保國家安 全及獲取最大的國家利益,不惜對於不論 是否友邦或敵對國家均同時進行實體或是 網路空間之情報竊密工作;且應對於威脅 變化,也不斷地強化反情報工作所需要之 法律授權,而必然進行相關法律之擬訂或 修正。也從未因為遭受違反民主與人權之 抨擊,就弱化了反情報工作之革新及賦予 這些機構更大的權利以確保內部安全。但 同時,國會之監督機制,不論在廣度與深度 上也更加地拓展,而盼能夠盡量減少可能 波及之人權或隱私的侵害行為。睽諸2011 年,「維基解密」曾經揭露了美國對於我國 政治人物之蒐情與機敏談話之綜整分析報 告,雖然當事人均否認,但國安體系應該是 要有後續之防範設計、或警告外國不得在 我國國內從事情報工作之要求與持續進行 監視,然而若無法律來加以明定,則要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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