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雙月刊 2017年3月號 NO.8

論 述 5 No.8 MAR. 2017. MJIB 可能也有相當困難。近期,隨著《核彈!間 諜?CIA:張憲義訪問紀錄》一書之出版, 張氏亦受訪辯解其「沒有背叛國家或台灣 人民的利益」,但是作為在職的軍人、且當 年是拿國家公費出國深造,卻被美國中央情 報局吸收之行為應該要如何定論?更重要 的是迄今軍方仍有派遣優秀軍官出國深造 機制,但相對要想在外國能夠有效地防範 我國學官被外國情報機構吸收之作法與資 源可能必須特別設計與配套。 每一個國家均應該將處理外國情報能 力作為國家安全威脅評估的最重要一環, 而為了達成此目標,就必須要有一個更宏 觀的視野去檢討涉及之機構、過程與政策, 才可能使作為國家權力有效工具之反情報 範疇下的保防工作可以適得其所而發揮應 有的功能。同時,對於間諜的調查是一個 費時又費力的工作,需要詳細分析、監視、 翻譯、資產開發、情報蒐集和其他的多樣 活動。而此也意味著從事反情報工作之巨 大工作量,且如果真的有間諜正在活動, 要把這些人找出來也要經過數年的時間才 能展現可能的成果。另從法律的角度檢視, 間諜案的成立也是非常困難。因此,除非 國家的領導者有洞見,且將保防工作之鎖 定外國情報能力視為一個長期必須處理的 最優先事項,國家安全才可能得到真正的 保障。 當前我國所面對之威脅仍然多樣, 且利用各種途徑進行潛伏並伺機而動,因 此,任何一位作為國家的領導者當然必須 正視,因為攸關了人民的福祉,而無關個 別政黨之黨派意志。例如羅賢哲案發生後 經由檢討,當時之馬總統也曾經要求法務 部思考擬定保防專法之可能性,因此持續 委由法務部調查局研擬目前之《保防工作 法草案》實無關「拍馬拍」,只是盡其既 定法律職掌及維護國內安全專業之能量, 而捨我其誰之必然性。更應該得到國內不 同政黨之充分支持及廣納各界之意見討 論,才能期盼客觀的使保防法制化更趨於 完善。同時,也要持續向大眾說明,以防 止思考層次不同之「非對應」比擬以往在 戒嚴時期依於《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之政治偵防或是人二復辟的共同記憶。且 經歷了兩次政黨輪替,我國民主實已更趨 成熟,市民社會之普遍性法律素養、公務 員之依法行事、媒體監督均受國際肯定, 因此應有更大的信心推動反制外諜等之應 對威脅、規範授權、及保障民權的保防專 法,因為該法絕不是針對良善且守法國人 之「抓耙子法」。 情報與保防工作不同,因此在國家安 全之範疇下兩者必須明確分工而整合,不 但全面性地防範各項威脅,且兩者亦非主 從而是協作關係,並非情報主導保防而是 各有不同任務及想要達成之目標。我國雖 已有《國家情報工作法》來規範情報工作, 但該法卻不能賦予保防工作應有職權及發 揮保防之最大能量,反而將保防窄化成某 種配合情報之手段與工具,致「戰略保防」 之整全設計與落實永遠無法達成。又機密 保護僅是保防之其中一項業務,然涉及了 先期防範內賊等之準備及能動的發掘徵候 等多項必要設計,此卻非現有之《國家機 密保護法》所能涵蓋。《刑法》雖有外患 罪等之規定,但仍是執法與事發後之懲處 而非反情報之預防以防阻發生之設計。美 歐等國家亦均有此等情報、機密保護及刑 法等之相關法律,但是無礙於此等國家仍 必要之另訂反情報專法,且不斷地因應威 脅演化以修正或強化。亦即在國家安全與 人權保護之平衡思考下,安全之事前預防 功能及執法之事後懲處各有其不同設計脈 絡,且均是民主國家完善法制化所必要擬 定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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