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雙月刊 2017年3月號 NO.8

36 清流雙月刊 噓! 有些事不能多說 陳某返回臺灣後,檢調單位即對他進 行訊問與搜索;在他家的電腦中,發現儲 存有大連化工所有的機密文件二萬多筆。 此外,檢調單位並掌握串同陳某作弊者另 有舊同事四至五人,協助陳某蒐集大連化 工公司電腦中的機密資料;該等人員事後 也先後離職轉往大陸,與陳某在同一家公 司任職,目前皆仍逗留在大陸。檢察官深 恐陳某與這些舊屬勾串脫罪,已先向法官 以「有勾串共犯之虞」的理由聲請羈押獲 准,並密切注意其他共犯的行蹤。不過, 其他共犯身處境外,若拒不返臺,檢調單 位想將這些黨羽一網成擒,談何容易。看 來只有蒐集事證,先對陳某治以應得之罪。 服務在私人企業的員工們,工作權 固應受到法律的保障,但他們所服務的 企業主,不問是自然人或是依法成立的 「法人」,他們的財產權同樣也要受到 保障。企業主僱用的員工,在工作過程 中如果刻意吃裡扒外,不法侵害企業主 財產上的權利,行為人原則上就得接受 刑法背信罪的處罰;至於是否成立其他 更嚴重的罪名,必須看他們侵害企業主 財產權的方法而定。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的背信罪, 是我國刑法古老的罪名之一,與詐欺及重 利合併規定在分則第三十二章中,法條第 1項的內容是這樣規定的:「為他人處理 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 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 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由此規定來看,成 立背信罪須符合下列四項要件: 第一、要為他人處理事務,且所處理 之事務必須與他人的財產權有關:因為背 信罪在刑法上是財產上的犯罪,若所處理 的是他人單純的事務,無關於他人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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