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雙月刊 2017年3月號 NO.8

37 No.8 MAR. 2017. MJIB 噓! 有些事不能多說 的變動,即無成立背信罪的可能。處理的 若是自己該做的事務,處理過程縱有瑕 疵,因而損及他人的財產權,除須負起民 事上損害賠償的責任以外,也不能繩以背 信罪責。 第二、要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利 益,或損害本人的利益的意圖:法條中所 稱的「意圖」,是指行為人在主觀上有背 信犯罪的動機。共有兩種情形:第一種是 行為人想要為自己的不法利益或為了第三 人的不法利益;第二種是想損害本人的利 益。此二種「意圖」只要有一種存在,犯 罪即告成立。法條中所稱的「本人」,就 是為他人處理事務的「他人」。不法利益, 是指該利益在法律上為不應得到的利益; 如果利益是法律上應該得到的,只是取得 利益的手段不法,那也不是法條上所稱的 「不法利益」了。 第三、要有違背任務的行為:為他人 處理事務,就應本於誠實信用的原則來處 理,如果故意違背處理任務上應盡之義務, 不問用的是積極方法或是消極方法,都應 成立背信罪。 第四、要致生損害本人的財產或其他 利益:本人財產受到減少的原因,不問是 出於行為人積極或消極的行為,減少的也 不問是現存的財產利益或喪失將來可得到 的利益,都應成立背信罪。 惡意入侵他人電腦或電磁紀錄,都應 受到刑事的處罰,這是目前世界性的趨勢。 我國於民國92 年6 月25 日公布了刑法修 正案,增訂了第三十六章之「妨害電腦使 用罪」,此章中的第359條明定「無故取得、 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 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 以下罰金。」所謂「無故」,乃指無正當 理由使用電腦而言。 陳某在大連化工任職,雖經公司授權 得使用公司貯存在電腦中的機密資料,然 而他卻存有私心將其竊錄,供作離職後自 用。竊錄與背信罪之間,行為雖只有一個, 但在刑法上是屬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想 像競合犯;未來法院在論罪科刑時,可能 會依刑法第55 條規定,從這兩項罪名中選 擇刑度比較重的罪名,定他應得的罪刑。 (本文轉載自法務部〈法治視窗〉網頁, 作者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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