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雙月刊 2017年3月號 NO.8

59 No.8 MAR. 2017. MJIB 法令天地 雖然這兩個法律的立法目的截然不 同,內容繁簡不一,但明眼人一望即知, 均有關於資訊公開的規定。連帶而來的疑 問是,兩者是否重複或重疊規定?有無必 要呢?其實深入探究後,即知兩者在資訊 公開規定方面存在不小差異。爰分別比較 說明如下: 一、目的不同 〈行程法〉的資訊公開規定在第1 章 第7 節,該節原有4 條條文。惟第44 條及 第45 條條文,於民國94 年12 月配合〈政 資法〉之施行,業已刪除;餘第46 條及第 47 條主要規定:在行政程序中如有必要時 可以申請機關提供資訊,此乃行政作為的 手段,屬個別的、附隨的資訊公開。然〈政 資法〉所規範的是全面性的資訊公開,提 供政府所持有的,可以主動公開或依申請 而提供的資訊,供社會各界使用,其本身 就是目的,並非手段,兩者顯然有別。 二、範圍不同 〈行程法〉規範的重心是行政作為的 程序,其規範範圍係以行政機關為限,不 《行政程序法》 一般簡稱〈行程法〉,是規範我國行政機關關於行政處分、行政契約、行政命令、 行政計畫、行政指導與陳情處理等行政作為之程序與實體事項的重要法律。全文共 分8章175條;最早於民國88年2月制定公布,並定自90年1月施行。其後六度修正, 最近一次係在104 年12 月間。其立法目的,在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 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 信賴。 《政府資訊公開法》 一般簡稱〈政資法〉,乃昭示我國政府機關所持有的資訊,原則上應主動公開 或依人民申請而提供的重要法律。旨在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 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 並促進民主參與。全文共分6 章24 條;係於民國94 年12 月制定公布施行,其後未 再修正,以迄於今。

RkJQdWJsaXNoZXIy MTYzM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