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雙月刊 2017年3月號 NO.8

60 清流雙月刊 法令天地 包括立法、司法、監察機關。但〈政資法〉 乃規範政府機關持有的資訊,原則應予公 開或提供,例外情形始予限制;其規範對 象乃政府機關,不以行政機關為限,兩者 自有不同。 三、期間不同 如上所述,〈行程法〉的資訊公開, 乃在行政處分等六種行政作為的程序中, 因有必要而提出申請,故其存續期間僅限 於行政程序中。惟〈政資法〉的資訊公開 是全面的、不限時間的,除政府機關應主 動公開的資訊外,人民亦得因需要而隨時 提出申請,沒有期間限制,兩者明顯有異。 四、主體不同 〈行程法〉規定得申請資訊公開的主 體,僅止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且以主 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而 〈政資法〉的資訊公開,除任何人均可享 有政府主動公開的各種資訊外,基本上只 要是本國人(具有國籍並在國內設籍的國 民及本國法人、團體)、僑民(持有護照 僑居國外之國民)、外國人(以其本國法 令未限制我國國民申請者為限),並備具 要式申請書,均可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 資訊,二者主體大小頗見差異。 五、方式不同 〈行程法〉規定資訊公開的方式,僅 限於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 料或卷宗。至於〈政資法〉的資訊公開, 明定有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 等五種主動公開方式,在申請提供部分, 除提供閱覽、抄錄或攝影外,亦可給予申 請人重製或複製品;惟如涉及他人智慧財 產權或難於執行者,得僅供閱覽。明顯的, 〈政資法〉的資訊公開方式,較為多元與 細緻。 六、程序不同 〈行程法〉關於資訊公開的程序規定, 除明定禁止為程序外接觸,以及應作成書 面紀錄及資料附卷外,其餘均付之闕如。 然而〈政資法〉有關資訊公開的程序事項, 不論申請書格式、補正、補充或更正、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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