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 - 清流雙月刊 NO.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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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全紀錄














            到霸凌,甚至因此被殺害或自己結束生                                   社會不友善的眼光,而法律也沒有減緩其
            命。2014 年 12 月間,美國一位 17 歲跨性                          困境。

            別青少年 Leelah Alcorn 自殺,在臉書留下
            遺言,表示父母無法接受其跨性別身分是                                  跨性別者於法律上之處境

            自殺主因,「請別為我感到傷悲,因為我
                                                                     在法律地位進展方面,臺灣於 1988 年
            的生命並不值得被延續……因為我是一名
                                                                於榮總醫院完成第一個變性手術。政府允
            跨性別者。」
                                                                許跨性別更改身分證與戶口名簿之性別,

                                                                條件卻相當嚴格。欲登記者必須 (1) 年滿 20
            臺灣的例子                                               歲;(2) 經過兩個心理醫生的心理評估;(3)


                 在臺灣,較早的正面報導是 2001 年                            移除生殖器進行變性手術;(4) 已經依其認

            TVBS 週刊對跨性別者「鍾玲」的報導。他                               同之性別生活超過兩年;(5) 有父母與家人

            是臺灣最早從事反串表演的人之一,回憶                                  支持。這麼嚴格的條件使得跨性別者即使
                                                                進行變性手術,也無法在法律上取得與其
            起有時候表演完會被警察要求脫褲子「驗
                                                                性別認同相符的身分。
            明正身」。在社會不見容的時代,他去泰
            國動手術,到第 5 天可以拆紗布時「高興                                     2008 年, 內 政 部 用 內 授 中 戶 字 第

            到眼淚都流下來」。2002 年,另一位跨性                               0970066240 號函示放寬條件,需要兩位精
            別者蔡雅婷到戶政事務所,希望將身分證                                  神科醫師評估鑑定診斷書之外,跨性別者

            原本「像男性」的照片換成當時較為女性                                  必須移除生殖器官,才可以申請變更性別。

            的樣子卻受到拒絕。當時政府機關回應,                                  儘管相較於過去有實質進展,不過仍然使
            在姓名條例放寬更名條件後,有性別認同                                  跨性別者從此無法生育才能申請變更性別

            問題的民眾可更改男性或女性名字的使                                   身分。這樣的函示受到人權團體批評,認
            用,但是照片會誤導外界判斷,身分證是                                  為其違反聯合國政治公民權利公約第 7 條

            一種公文書,必須有正確性,應以法定性                                  的殘酷、非人道對待,與《消除對婦女一
            別註記。據更新的醫學研究統計推估,臺                                  切歧視公約》第 5 條的「國家應採取適當

            灣約有千名的跨性別者隱藏在社會中不被                                  手段消除歧視並避免強化社會之性別刻板

            看見。然而,跨性別者在臺灣,面對的是                                  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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