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 - 清流雙月刊 NO.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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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說的秘密




















                                       電子形式儲存營業秘密須採取之措施















                                                                 存放不同電腦           限制使用程式及            電子存取
             限制存取權限          設置網路防火牆            限制遠端存取
                                                                 伺服器              外部裝置存取             紀錄建檔



               2. 公司儲存營業秘密之電腦網路受防火                              秘密,並在訴訟中取得優勢,建議採行前揭

                  牆保護。                                          營業秘密之保護管理機制及具體措施。

               3. 電腦網路限制遠端存取。
                                                                結語
               4. 營業秘密存放在分離的電腦伺服器
                  中。                                                 從上可知,任何方法、技術、製程、

                                                                配方或可用於生產、銷售、經營等資訊,
               5. 禁止員工使用未經許可的電腦程式或
                                                                凡符合秘密性、經濟價值及保密措施等 3
                  未經允許的外部裝置存取。
                                                                要件者,形式上即屬營業秘密,可見其適
               6. 電子存取紀錄建檔。                                     用範圍非常廣泛,尤其當所有人已採取合

            (三)文件管理措施                                           理之保密措施者,將可更有效保障其權益。
                                                                由於持有或處理營業秘密資訊者非常廣
               1. 營業秘密文件檔案清楚標示機密或類
                                                                泛,所以當務之急是協助相關人員建立正
                  似文字。
                                                                確觀念,並落實保護管理措施,在此建議

               2. 建立限制文件存取或登錄方針。                                可從內部清查、自我檢核、專案管理、辦
                                                                理稽核及教育訓練等方面著手,除可達到
               3. 制定文件管理程序書面方針。
                                                                保護營業秘密進而維護權益外,同時也可
                 綜以,凡是持有營業秘密之政府機關                               避免因違法而遭到刑事、民事或者行政責

            (構)、公司法人甚至是個人,為保護營業                                 任之追究,可謂一舉數得。






                                                                                       No.14 MAR. 2018. MJIB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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