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 - 清流雙月刊 NO.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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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規妙錦囊









            我是不是屬於要經過申請核准                                       函釋,有許多職務並非屬《公務員服務法》

            才能赴陸的「公務員」?                                         第 24 條的「公務員」範疇,主要包括各級
                                                                民意代表(立委、議員),因係選舉產生的
                 公務員的概念相當廣泛,在不同法規
                                                                                            1
                                                                民意代表,並非「公務員」 ;各機關(構)
            中有不同的定義跟範圍,從各級民意代表、
                                                                技工友(駕駛)及臨時人員,因係依《工友
            監委、政務官、事務官、公立學校教授、
                                                                管理要點》等規定僱用,與公務員任用法
            公營事業人員,到各機關(構)約聘僱人
                                                                                                  2
                                                                規及方式不同,亦非「公務員」 ,但各機
            員、臨時人員、技工友(駕駛),都屬於
                                                                                                          3
                                                                關(構)的約聘僱人員則算是「公務員」 。
            廣義的公務員。而哪些公務員前往中國大
                                                                至於大學教授或中小學老師只有在公立學
            陸需要事先提出申請呢?
                                                                                                     4
                                                                校兼有行政職務者才算「公務員」 ;公營
                 依照公務員赴陸的相關規定,要經過                               事業人員原則上算是公務員,但公營事業
                                                                                               5
            申請核准才能赴陸的「公務員」,是指《公                                 的「純勞工」,就不是公務員 。
            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規定的人員,包括受
                                                                     除了公務員,還有「特定身分人員」,
            有俸給的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
                                                                赴陸也要事先提出申請,這些「特定身分
            機關服務人員。從上開《公務員服務法》第
                                                                人員」包括三類人員:第一,國安局、國
            24 條的定義來看,似乎只要是領有薪俸的
                                                                防部、調查局及其所屬機關未具公務員身
            職務都屬於公務員,但依照銓敍部歷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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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銓敍部 90 年 6 月 22 日 90 法一字第 2037733 號書函及行政院 40 年 10 月 23 日 40 台內字第 5705 號函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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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銓敍部 87 年 4 月 22 日 87 台法二字第 1609542 號書函及 86 年 5 月 28 日 86 台法二字第 1464852 號函參照。
            3
              銓敍部 85 年 2 月 27 日 85 台中甄一字第 1256915 號函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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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法政處科長 陳志仲  5  釋字第 308 號解釋參照。
              銓敍部 92 年 6 月 20 日部法一字第 0922259031 號令參照。


















                                                                       民意代表、政務官、公立學校教授、
                                                                       公營事業人員,到機關約聘僱人員、
                                                                       臨時人員、技工友(駕駛)等,都屬
                                                                       於廣義的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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