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 - 清流雙月刊 NO.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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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規妙錦囊
第二種類型是 11 職等(含)以上未 某機關「職務列等」為簡任 10 至 11 職等
涉密人員、國安局、國防部、調查局及其 的專門委員,雖然現在「銓審之職等」只
所屬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適用法 有 10 職等,但在赴陸的程序上,還是要適
規是前述的〈許可辦法〉,這些現職公務 用 11 職等以上人員的〈許可辦法〉,而非
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要赴陸,需經由服務機 適用 10 職等以下的〈作業要點〉,換句話
關的申請赴陸窗口(通常是人事單位)透 說,此類人員赴陸要得到移民署的許可,
過線上申請系統將資料傳送移民署提出申 而非報請服務機關同意就好。
請,且除緊急事由外要在 2 個工作日前上
此外,如果是公立大學兼任行政職務
傳,在收到移民署的許可通知後才可以前
(如系主任、主任秘書)的教授,也是適
往中國大陸。此外,此類人員在赴陸的事
用〈許可辦法〉11 職等以上人員的規定,
由,也沒有特別限制,無論是公務行程、
赴陸前要向移民署提出申請,而且要收到
非公務行程或觀光旅遊,都可以提出申請。
移民署的許可通知後才可以前往中國大陸
附帶要提醒的是,上述 10 職等以下及 (實務上,有些兼任行政職的公立學校教
11 職等以上人員的判斷,是要依照所任職 育人員因不熟悉規定,不知赴陸要先申請,
務的「職務列等」是否跨簡任(或相當簡 或申請後還沒拿到移民署的許可通知就出
任)11 職等以上或警監 3 階以上來判斷, 發了,因此被課處罰鍰)。
而不是從「銓審之職等」作判斷,例如,
公務員或特定身分人員赴陸前須依職等與類別按照規定填寫赴陸申請表提出申請;赴陸交流後,則需繳交
「返臺意見反映表」及交流活動報告兩種書面文件。(資料來源:行政院大陸委員會,https://www.mac.gov.tw/
CSGTC/cp.aspx?n=F60360B41EF2C6D2)
No.15 MAY. 2018. MJIB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