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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規妙錦囊
或澳門時,採用手機簡訊的方式傳送政府 紀念活動,引發各界關注批評,行政院前
相關緊急服務專線資訊,公務員赴陸時收 院長林全於當年 11 月 17 日行政院院會上
到簡訊,記得保存下來以備不時之需。 指示,應加強一定層級以上之公務員及軍
職人員退離職後出境管理機制。陸委會爰
此外,之前有些地方政府赴陸與中國
配合研擬〈兩岸條例〉第 9 條等修正草案,
大陸地方機關交流時,在陸方提出簽署合
經提報 106 年 7 月 6 日行政院院會討論通
作文書(備忘錄)之邀約時,礙於情面同
過後,行政院已於 7 月 7 日將〈兩岸條例〉
意簽署,事後被相關主管機關查知,因已
第 9 條、第 9 條之 3、第 91 條修正草案函
違反〈兩岸條例〉第 33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送立法院審議。
款之規定(不得與陸方黨政軍或具政治性
機關、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而 上開修正草案重點主要有三:一是將
遭主管機關依〈兩岸條例〉第 90 條之 2 第 公務員退離職後赴陸許可管制期間,由原
1 項予以裁罰。因此,地方政府如有與陸方 則3年得增減,修正為最短3年,僅得增加,
簽署合作文書(備忘錄)之需要時,必須 不得縮減;二是針對逾許可管制期間之退
依上開〈兩岸條例〉第 33 條之 1 第 1 項及 離職人員中涉密程度較高者,增訂其在進
內政部所訂《內政部審查地方政府與大陸 入中國大陸前及返臺後,仍應向(原)服
地區地方機關之合作行為或締結聯盟申報 務機關申報之規範;三是對於機敏機關高
須知》等規定,先報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 階官員及將領,增訂赴陸參與政治活動之
後(如農業合作報農委會許可、觀光合作 限制及其罰則。
報交通部或觀光局許可、綜合性的合作事
目前在立法院與〈兩岸條例〉第 9 條、
項,則報內政部許可),才能進行簽署。
第 9 條之 3、第 91 條修正草案相關的立委
提案版本已超過 10 個,未來修正草案如經
最新動態―〈兩岸條例〉有關
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內政部也須配套修正
公務員赴陸管理規定已有行政院
許可辦法及相關規定。因此,各位讀者如
版修正草案在立法院審議中
果是公務員或特定身分人員,也要注意公
105 年 11 月間部分國軍退役將領前往 務員赴陸管理相關法規修正的動態,及遵
中國大陸參加大陸官方舉辦之孫中山誕辰 守修正後的最新規定。
No.15 MAY. 2018. MJIB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