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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規妙錦囊
臺北市長柯文哲赴陸進行兩岸相關交流活動。
(圖片來源:臺北市政府,https://www.gov.
taipei/News_Content.aspx?n=2044902FC839D045
&sms=72544237BBE4C5F6&s=31A1E5CA97B7B3
CA)
前面介紹了第一種類型 10 職等以下未 急或亡故未滿一年)及探親(有大陸戶籍
涉密人員及第二種類型 11 職等以上未涉密 之配偶或四親等內親屬)等 4 種,換句話
人員,最後就來看第三種類型的人員,這 說,這一種類型的人是不能申請去中國大
一種類型的人員包括政務人員(含中央及 陸觀光,而且,如果是中央各機關(構)
地方)、涉密人員、直轄市長、上開三種 所派駐外人員、任職國家安全局、國防部、
身分人員退離職後尚在管制期間者、以及 法務部調查局與其所屬各級機關(構)涉
縣(市)長,這一種類型人員職務具有重 密人員及其他從事有關國防或機密科技研
要性或機敏性,因此,其赴陸程序與其他 究人員,赴陸的事由還會比其他人少一種,
兩種類型人員有幾個面向的不同: 那就是不能申請赴陸探親(上面 4 種事由
的最後一種);第三,這一種類型人員在
第一,申請赴陸除緊急事由外,必須
國境線上會有管制措施,也就是如果還沒
7 個工作日前於移民署線上系統提出申請,
取得移民署的許可通知就去機場搭機,航
內政部(移民署)會同國安局、法務部及
空公司及移民署國境管理人員會告知當事
陸委會等機關聯合審查同意,申請人收到
人,赴陸許可程序還沒完成,無法出境赴
移民署的許可通知後才可以前往中國大陸;
陸。因此,如果你是第三種類型的人員,
第二,除已退離職人員外,這一種類型的
到機場搭機前一定要確認移民署(聯審會)
現職人員赴陸只限於 4 種事由,包括業務
的許可程序已完成,才不會連國境大門都
相關交流活動或會議、經機關遴派或同意
出不去。
出席專案活動或會議、探視(有臺灣的配
偶或四親等內親屬赴陸罹患傷病、生命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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