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 - 清流雙月刊 NO.15
P. 14

國安法規妙錦囊
















           《國家機密保護法》






            涉密人員可以出國嗎?






            ■ 國家文官學院政風室主任、國立空中大學兼任副教授 李志強



                 據報載,有卸任政務人員疑未經報准至中國大陸之大學兼課,涉嫌

            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而遭到檢方調查,致引發社會各界議論。此不
            禁令人好奇,政務人員與國家機密有何關聯?為何要管制出境?為釐清

            相關疑慮,本文將先解析《國家機密保護法》之重要概念,並說明修法
            動態,最後提出淺見。





            重要概念                                                     現行《國家機密保護法》共分成 6 章,

                                                                計41條,主要規範內容為國家機密之定義、
                 有關國家機密之保護,我國乃採取制
                                                                等級、核定、變更、維護、解除以及違反
            定專法之方式,如民國(下略)92 年 10
                                                                國家機密保護之相關罰則等,乃兼具行政
            月 1 日施行之《國家機密保護法》,即是
                                                                法與刑事法之雙重性質。
            直接以國家機密為規範標的之專屬法律,
            旨在統一規範國家機密保護制度。本法雖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2 條明定:

            未揭櫫其在整體國家機密法規體系中之定                                  「本法所稱國家機密,指為確保國家安全
            位,僅於第 1 條規定:「為建立國家機密                                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對政府機關持

            保護制度,確保國家安全及利益,特制定                                  有或保管之資訊,經依本法核定機密等級
            本法。」然基於立法例性質,有關國家機                                  者。」準此,欲該當《國家機密保護法》

            密保護相關事件,除非法律另有明文,否                                  所定之「國家機密」,應同時具有形式及
            則均應優先適用本法規定。                                        實質認定始足構成。












            12 清流雙月刊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