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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規妙錦囊
《國家機密保護法》
涉密人員可以出國嗎?
■ 國家文官學院政風室主任、國立空中大學兼任副教授 李志強
據報載,有卸任政務人員疑未經報准至中國大陸之大學兼課,涉嫌
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而遭到檢方調查,致引發社會各界議論。此不
禁令人好奇,政務人員與國家機密有何關聯?為何要管制出境?為釐清
相關疑慮,本文將先解析《國家機密保護法》之重要概念,並說明修法
動態,最後提出淺見。
重要概念 現行《國家機密保護法》共分成 6 章,
計41條,主要規範內容為國家機密之定義、
有關國家機密之保護,我國乃採取制
等級、核定、變更、維護、解除以及違反
定專法之方式,如民國(下略)92 年 10
國家機密保護之相關罰則等,乃兼具行政
月 1 日施行之《國家機密保護法》,即是
法與刑事法之雙重性質。
直接以國家機密為規範標的之專屬法律,
旨在統一規範國家機密保護制度。本法雖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2 條明定:
未揭櫫其在整體國家機密法規體系中之定 「本法所稱國家機密,指為確保國家安全
位,僅於第 1 條規定:「為建立國家機密 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對政府機關持
保護制度,確保國家安全及利益,特制定 有或保管之資訊,經依本法核定機密等級
本法。」然基於立法例性質,有關國家機 者。」準此,欲該當《國家機密保護法》
密保護相關事件,除非法律另有明文,否 所定之「國家機密」,應同時具有形式及
則均應優先適用本法規定。 實質認定始足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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