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 - 清流雙月刊 NO.15
P. 15

國安法規妙錦囊







                 所謂形式認定是指政府資訊若欲成為                                    為避免國家機密遭人刺探或洩漏,本

            國家機密者,其必須經由本法第 7 條所規                                法於第三章國家機密之維護可分成檔案管
            定之各該核定權責機關,依循法定之核定                                  理及人員管制兩部分。在檔案管理部分,

            程序,將其核定為第 4 條所規定之「絕對                                重點如國家機密經核定後,應即明確標示
            機密」、「極機密」或「機密」之機密等                                  其等級及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第

            級者;所稱實質認定則是被列為國家機密                                  13 條);國家機密之收發、傳遞、使用、
            之政府資訊,必須是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                                  持有、保管、複製及移交,應依其等級分

            益而有保密之必要者,即實質內容上必須                                  別管制;遇有緊急情形或洩密時,應即報
            具備值得保密之必要性。另依《國家機密                                  告機關長官,妥適處理並採取必要之保護

            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 條,國家機密包括                                措施(第 15 條);國家機密之資料及檔案,
            軍事計畫、武器系統或軍事行動;外國政                                  其存置場所或區域,得禁止或限制人員或

            府之國防、政治或經濟資訊;情報組織及                                  物品進出,並為其他必要之管制措施(第
            其活動;政府通信、資訊之保密技術、設                                  19 條);各機關對國家機密之維護應隨時

            備或設施;外交或大陸事務;科技或經濟                                  或定期查核,並應指派專責人員辦理國家
            事務,可見其範圍相當廣泛。                                       機密之維謢事項(第 20 條)。此外,有關













































            國家機密範圍相當廣泛,包括軍事、國防、政治、經濟、情報、通信、資訊、外交、科技等各種事務。






                                                                                       No.15 MAY. 2018. MJIB  13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