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 - 清流雙月刊 NO.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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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規妙錦囊
所謂形式認定是指政府資訊若欲成為 為避免國家機密遭人刺探或洩漏,本
國家機密者,其必須經由本法第 7 條所規 法於第三章國家機密之維護可分成檔案管
定之各該核定權責機關,依循法定之核定 理及人員管制兩部分。在檔案管理部分,
程序,將其核定為第 4 條所規定之「絕對 重點如國家機密經核定後,應即明確標示
機密」、「極機密」或「機密」之機密等 其等級及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第
級者;所稱實質認定則是被列為國家機密 13 條);國家機密之收發、傳遞、使用、
之政府資訊,必須是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 持有、保管、複製及移交,應依其等級分
益而有保密之必要者,即實質內容上必須 別管制;遇有緊急情形或洩密時,應即報
具備值得保密之必要性。另依《國家機密 告機關長官,妥適處理並採取必要之保護
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 條,國家機密包括 措施(第 15 條);國家機密之資料及檔案,
軍事計畫、武器系統或軍事行動;外國政 其存置場所或區域,得禁止或限制人員或
府之國防、政治或經濟資訊;情報組織及 物品進出,並為其他必要之管制措施(第
其活動;政府通信、資訊之保密技術、設 19 條);各機關對國家機密之維護應隨時
備或設施;外交或大陸事務;科技或經濟 或定期查核,並應指派專責人員辦理國家
事務,可見其範圍相當廣泛。 機密之維謢事項(第 20 條)。此外,有關
國家機密範圍相當廣泛,包括軍事、國防、政治、經濟、情報、通信、資訊、外交、科技等各種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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