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清流雙月刊 NO.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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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恐任務











                 美國繼 1970 年通過《銀行保密法》                            接入點,避免空殼銀行或可疑通匯銀行直

            (BSA)、1986 年通過全球首部《洗錢防制                             接或間接進入美國金融體系。
            法》後,於 2001 年 10 月通過〈愛國者法
                                                                     其中廣為人知的即為第 311 條(美國
            案〉,無疑將全球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標
                                                                法典第 31 篇 5318A 條),該法條授權美國
            準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該法案賦予金
                                                                財政部長對於其他國家或海外金融機構有
            融機構對於通匯銀行、私人銀行客戶盡職
                                                                「重大洗錢疑慮」時,得採取相關調查及
            調查(CDD)的責任,成為近年國際間公、
                                                                帳戶凍結等措施,若確認其重大洗錢疑慮
            私部門在洗錢防制領域合作的先驅及各國
                                                                或列入黑名單,則可禁止美國境內所有金
            師法的對象。
                                                                融機構與其進行業務往來。由於美國在全
                                                                球金融體系中位居龍頭地位,扮演舉足輕
            規範內容及制裁                                             重的角色,全球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或金融

                                                                機構,願意承擔無法與美國進行匯兌或貿
                 《美國愛國者法案》第 3 章(美國公
                                                                易往來的經濟損失,因此〈愛國者法案〉
            法 107-56)主旨為「2001 年國際防制洗錢
                                                                第 311 條,名為規範美國本土金融機構,
            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活動法」,涵蓋絕大
                                                                實挾其經濟實力,號令全球金融機構恪遵
            多數目前國際間施行的洗錢防制標準,即
                                                                其相關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法規,從金流
            以國家立法授權金融機構,針對任何與美
                                                                層面共同維護美國國土安全。
            國金融機構(含美國金融機構及非美國在
            美實體經營之金融機構)相關國際交易業                                       近日川普政府大刀揮向北韓及中國大

            務往來之外國金融機構,均有對客戶盡職                                  陸丹東銀行,即以愛國者法案第 311 條作
            調查、記錄保存及獲取相關資訊之權力,                                  為依據,嚴格禁止在美金融機構與丹東銀

            主要目的係全面管控金流進入美國的國際                                  行有直接或間接的往來或提供相關金融服


















            《美國愛國者法案》由小布希簽屬頒布,
            後為《美國自由法案》取代。(Source:
            https://www.gpo.gov/fdsys/pkg/PLAW-
            107publ56/pdf/PLAW-107publ56.pdf; https://
            www.congress.gov/114/bills/hr2048/BILLS-
            114hr2048enr.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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