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清流雙月刊 NO.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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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恐任務
香港警務處成立「反詐欺與反洗錢情報工作組」,以公私營合作的協作機制,訂定明確的分工小組與行動策略,聯手打擊
金融犯罪。(資料來源:香港金融管理局,http://www.hkma.gov.hk/chi)
個人資料保護之豁免,由於施行時間尚屬 主義的鴻溝,建立積極有效之防制洗錢策
短暫,無法評估該工作組的成效,惟依據 略聯盟,為公、私部門常態性合作機制的
其他國家實施成效,公、私部門合作多能 發展奠定基礎。
加速可疑活動識別、監控、執法速度、
不法資產凍結、查扣及資產返還(Asset 結語
Recovery)等洗錢防制實務運作。
洗錢及資恐犯罪日新月異,公部門如
能有效結合私部門力量,加速執法速度及
我國《洗錢防制法》施行現況
監理效能,對於防制洗錢犯罪將有顯著的
為因應評鑑,我國新修正之《洗錢防 效果,隨著新《洗錢防制法》的施行,我
制法》於 2017 年 6 月 28 日施行,迄今已逾 國在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上,已有顯著的
半年,修法精神係以風險基礎法(Risk-Based 進步,然而與英、美等國家相較,我國仍
Approach)為主軸,並將 FATF40 項建議納 屬「學步者」(Toddler)階段,許多國際標
為修法準則。然而我國係大陸法系成文法 準的移植與借鏡及機構內部作業計畫、政
國家,相關法律規範不若英美法系國家靈 策程序仍須落實,機構、產業乃至社會的
活,且對於公、私部門合作相關規範則付 法遵文化有待建立,如何讓金融機構扮演
之闕如。目前實務上,執法單位、金融情 稱職的「柯南」角色,並充分結合公、私
報中心(FIU,即調查局洗錢防制處)與金 部門的力量,將是我國洗錢防制及打擊資
融機構間的協調聯繫仍有進步空間,公、 恐下一階段努力的目標。
私部門跨部門、跨領域合作機制也十分有
金融監理單位
限,囿於法行為授權的付之闕如,金融情
報中心的功能受到相關的限制。而金融監
理單位對於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工作監理與
檢查,雖係監理機關的權責,參酌外國的
實踐經驗,如能結合金融情報中心與受監 執法單位 金融機構
理機構的參與,或能跨越機關或機構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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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4 MAR. 2018. MJIB 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