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 - 清流雙月刊 NO.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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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恐任務



                                                                工作組織(FATF)提出的 40 項建議中第 2

                                                                項「全國性合作及協調機制」,以及直接
                                                                成果(Immediate Outcome)第 1 項要求。


                                                                     〈愛國者法案〉第 314 條(A)明確揭

                                                                示美國聯邦政府、州政府及各地執法單位
                                                                可透過金融犯罪稽查局(FinCEN,美國財

                                                                政部下轄機構,類似臺灣金融監理單位)
            〈愛國者法案〉第 311 條授權美國行政部門對海外金融機
            構有「重大洗錢疑慮」時,得採取相關調查及帳戶凍結                            依法接觸全美超過 2.2 萬個金融機構及聯絡
            等措施,確認犯法者可列入黑名單,並禁止業務往來。
            (Source: https://www.gpo.gov/fdsys/pkg/PLAW-107publ56/pdf/  窗口,執法單位可直接與金融機構聯繫,
            PLAW-107publ56.pdf)                                 並取得其他更深入之訊息,金融機構亦可

            務。至於對國家(如北韓)的制裁或海外                                  加強帳戶交易監控及其他資訊彙整,有效
            資產扣押,係由美國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                                  提升可疑交易活動報告(Suspicious Activity

            (OFAC)執行域外管轄權。再配合該法案                                Report)的品質及執法效率。

            第 319 條對於沒收美國通匯銀行帳戶內相
                                                                     第 314 條(B)則對於提供資訊的金融
            關資金,可謂極度擴張外國人及外國金融
                                                                機構給予安全港的免責保護,且「金融機
            機構資金之權力,客觀上,只要可疑資金
                                                                構」之法律概念,除一般社會普遍認知的
            存放於外國銀行,而該外國銀行在美國某
                                                                銀行、保險、證券等行業外,擴及博彩經
            銀行有跨行帳戶或通匯帳戶,美國政府即
                                                                營業及貨幣服務業等,允許金融機構自願
            可予以扣押或沒收,主觀上,美國法院放
                                                                與執法、金融監理單位進行合作,加速偵
            寬洗錢罪型化規定中主觀要件的限制,將
            「有意忽視」(willful blindness)視為「明                       查流程、查緝時效,亦能有效將私部門納

            知」,據此,金融服務提供者故意迴避已                                  入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的「保防網絡」中,
            知的事實亦屬明知範圍,主觀構成要件的                                  共同打擊犯罪。
            認定界線因而擴張。

                                                                香港經驗

            公、私部門合作
                                                                     鑑 於 美、 英、 星 等 海 洋 法 制 國家,

                 《美國愛國者法案》第314條(A)(B)                           施行公、私部門合作情形良好,香港亦
            指出「鼓勵執法機關、監管部門及金融機                                  於 2017 年 5 月立法通過並正式實施 FMLIT

            構加強合作,分享資恐及洗錢可疑活動資                                  (即 Fraud & Money Laundering Intelligence
            訊」,藉以協助執法機關識別、遏阻、防                                  Taskforce,中文翻譯為「反詐欺與反洗錢

            範洗錢及資恐活動,該法條明確指出洗錢                                  情報工作組」)。主要目的係結合執法單
            防制必須透過公、私部門的合作,方能有                                  位、金融監理單位及銀行業的合作,共

            效地從金流層面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該                                  同打擊洗錢犯罪及資助恐怖活動,賦予相
            立法模式亦影響 2012 年防制洗錢金融行動                              關單位法制化的保障,並給予銀行保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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