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 - 清流雙月刊 NO.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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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對我國人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                                       愛情故事的類型百百種,其中跨越陰

            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後者指依                                  陽的人鬼戀可謂獨樹一幟,不論是源自《聊
            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我國人                                  齋誌異》中的《聶小倩》改編而成的電影

            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然而,自                                  《倩女幽魂》,或者是 1990 年的美國電影
            91 年 1 月 1 日,我國以「臺澎金馬個別關                            《Ghost》(中譯:第六感生死戀),均膾

            稅領域」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                                 炙人口,風靡一時。其中,「人鬼相戀」
            後,必須遵守「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                                  此一題材即是抽象的「概念」,而不同的

            協定(TRIPS)」,因為 TRIPS 同時具備「最                          情節鋪陳、角色刻畫,則是著作人的「表
            惠國待遇」條款,所以依據前開的「互惠                                  達」方式,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從而,

            原則」,包括日本在內的 164 個會員體,                               前開所舉 cosplay 之例,恐非單純「概念」
            即使沒有在我國「首次發行」,一樣還是                                  之範疇,而應探討該重製行為能否主張合

            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而且,由                                  理使用。
            於 TRIPS 要求會員體必須遵守《伯恩公約》

            之規定,而《伯恩公約》規定有回溯保護                                  合理使用
            之適用,故我國加入 WTO 時,承諾回溯保
                                                                     《著作權法》一方面為保護創作者的
            護原來不受保護的外國人著作。
                                                                利益以鼓勵創作,另一方面為避免創作者
                                                                壟斷,使大眾能共享人類智慧成果,除了
            思想與表達
                                                                賦予創作者著作權之外,也以合理使用及
                 其次,《著作權法》第 10 條之 1 規定:                         強制授權,限制著作人之權利,俾兼顧私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                                  權與公益。
            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
                                                                     故《著作權法》於第三章第四節第四
            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
                                                                款明定「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其中第 44
            發現。」是以著作權之保護標的僅及於表
                                                                條至第 63 條即列舉了各種合理使用態樣,
            達,而不及於思想。然而,在具體個案中,
                                                                包括基於政府公務、司法、文教、新聞傳
            究竟如何區別,一般以「抽象測試法」為
                                                                播、公益、資訊或商品流通等目的或個人、
            主要判斷方法,即將事件逐一抽離,當超
                                                                學術、視聽障礙者使用或公開場所展示等
            過一定的界限後,其普遍性或抽象性可適
                                                                用途,以及在第 65 條第 2 項的概括合理使
            用於任何其他作品的模式,就屬於公共財
                                                                用規定。另外在《著作權法》第 64 條要
            產,非《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範圍,而本
                                                                求利用人在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時,應明示
            質上無法加以解構的著作,如美術著作、
                                                                「出處」,並以合理之方式表明「著作人
            圖形著作等,則通常用「整體觀念及感覺
                                                                姓名或名稱」。惟並非只要註明出處、作
            測試法」加以判斷,以下試以「人鬼戀」
                                                                者,即屬於「合理使用」,利用行為是否
            故事為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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