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 - 清流雙月刊 NO.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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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門寶典





                                                       趙組長說:「這個問題說簡單,是不難,但要說複
                                                  雜,也是有它的困難度。事情是這樣的:『新年度的電

                                                  腦軟硬體維修服務採購案,不是提早發包也順利完成簽
                                                  約手續了嗎?但其中有一家參與競標沒得標的廠商,就

                                                  在我們和得標廠商簽約後沒多久,就申請要閱覽這件案
                                                  子的採購契約』,當下我是認為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

                                                  契約,除了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應
                                                  予以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確實是應該主動公開的,

                                                  不過令我困擾的是採購契約裡頭有得標廠商公司登記資
                                                  料、負責人個人資料、報稅等資料,以及當時撰述的服務

                                                  建議書及其重點說明等附件,因為這些也全都屬於書面
                                                  契約的一部,我怕一公開後得標廠商會告我侵害其公司

                                                  的營業秘密、智慧財產權和個人資料。」



































                                                  制定《政府資訊公開法》,其主要精神乃於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並促進民
                                                  眾對公共事務之監督與參與。(圖片來源:截自全球法規資料庫,http://law.
                                                  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20026)





















                                                                                       No.14 MAR. 2018. MJIB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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