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 - 清流雙月刊 NO.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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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門寶典
「趙組長,聽您這麼一說,我倒想起 廉老說:「沒問題。首先要跟各位說:
我們局裡之前也有件雷同的案子。我還記 《政府資訊公開法》施行後,基於保障人
得在當時,有某位申請人在填具資訊公開 民知的權利,人民有向政府機關請求提供
申請書時,同敘明『作為業務參考』,以 政府資訊的一般性資訊請求權,使人民得
便於他閱覽、抄錄得標廠商的同等品審查 以獲悉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俾利
結果資料,經過審查後,我們認為得標廠 政府決策得以透明,進而落實人民參政權,
商提送的同等品文件涉及其商業秘密,所 這是其立法精神所在;其次,《政府資訊
以《政府採購法》第 34 條第 4 項的『機關 公開法》屬於一般性之資訊公開,申請行
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 政機關提供資訊之權利,為實體權利,舉
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規範為由, 凡和人民權益攸關的施政、措施及其他有
否准申請人所請,直到後來其不服局裡的 關政府資訊,除具有該法第 18 條所定應
處分,遂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外,政府均應
結果是法院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撤銷,需 斟酌公開技術之可行性,選擇適當之方式
依該法院判決之法律見解另為處分。」老 適時主動公開。單就本件案例來說,與得
關回憶起當年的那件事這樣述說著。 標廠商簽訂之採購契約其中廠商的個別資
料,好比是:公司登記資料、公司負責人
小張這時也應和說:「沒錯、沒錯!
個人資料、報稅等財務資料等等,若涉及
就是這樣。」
得標廠商營業上之秘密,或者經營事業有
「但,剛剛提到『依該法院判決之法 關資訊等,固應限制公開及不予公開,然
律見解另為處分』指的是什麼?那應該如 而除此以外的清單、投標書等契約文件,
何去做呢?」趙組長疑惑地問起。 並非廠商經營事業有關資訊或企畫書文
件,同時也未能證明事涉智慧財產權以及
小張看了一下廉老,便回應起趙組長
廠商之商業秘密的話,自然不是《政府採
疑惑:「當時判決出來後,我記得還是廉
購法》第 34 條第 4 項保密範圍,仍應依《政
老組長您幫我們『解答』的,我看組長還
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予以公開,才符合該
是請您出馬,再幫我們講解一下囉。」
法的立法意旨。另外,申請人倘若是申請
閱覽採購契約的話,該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所稱『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也包括機關與廠商簽訂之『電子契約』,
在此特別提醒大家多多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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